上诉人础鲁因与被上诉人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阿左民一吉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础鲁及其委托代理人布音孟*,被上诉人祁**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础鲁于2014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祁**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因买大车借保证两个月之内还清(还款日期2014年10月6日),如还不清本人愿承担一切诉讼请求及法律费用。借款人础鲁,2...(本文书还有1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