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牡丹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xx学院签订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承揽了牡丹江xx学院校区改造工程项目。xx公司将该项目的投标报名及工程施工委托给曹**,后曹**将牡丹江xx学院图书馆防水改造工程的施工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人矫某某。同月23日,矫某某在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前提下,违法分包工程,擅自将拆沥青防水卷材工作交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康某实施,并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康某给付矫某某500元,由康某组织人员拆除该图书馆屋顶的旧沥青防水材料以及所拆除的材料归其所有。分包后矫某某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仅对康某交待“注意安全”。2014年8月23日,康某在不具备分包资质、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施工作业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高处作业资质的被害人李*甲及郭某某、张**、王**、高**五名工人于次日6时许进行废旧沥青防水卷材揭拆作业。午餐时,李*甲与张**、王**、高**饮酒,康某...(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