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2000年11月和2001年8月被告徐*分别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3200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急需用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34000元。
被告徐*辩称,借款属实,但此借款未约定利息,故不应偿还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于2000年11月和2001年8月分别向原告尹**借款22000元和10000元。并于2001年8月1日出具借条,证明人为徐侨。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如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徐*所有的位于潼南县塘坝镇新北街**号两楼一底的楼房(房产证号**房地证2010字第02815号)进行了査封。
本院确认的上诉事实...(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