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姚**,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案原告。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廖**,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李**、陈**、姚**、李**、李**、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国登主审和审判员唐崇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静担任记录。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上午,李**邀请李**去桂林玩,之后,李**、李**、唐**、被告廖**一起到桂林市的霍家村看彩调。下午4点多回到临桂后,上述几人不想回去煮饭,一起到被告经营的原生中草药馆旁的一...(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