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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梁**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百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04
  •  
  • 【案例概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梁**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抒雁、代理检察员黄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梁**及辩护人刘**、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2月,被告人梁**到平果县马头镇城东建材市场购买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和一盒弹药,回到家后自制一支可以装弹正常击发的枪支。2014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李**得知被告人梁**会制造枪支,遂要求梁**帮其制造一支枪支,梁**表示同意,并带李**到平果县马头镇旧百货大楼旁的顺利五金店购买一把射钉器、一根钢管和一盒弹药。被告人李**在梁**的指导下,在平果县马头镇那塘村古桂屯的打铁作坊内共同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的枪支,由被告人李**持有该枪支。

    2014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摩托车并携带上述自制枪支外出欲打猎。22时许,当其驾车驶至平果县马头镇龙来村下来屯与必罗*之间的矿山公路时,发现一辆运矿车停在路边,便生劫财之歹意,遂持枪威胁恐吓车主韦某,抢走其现金500元,之后朝天开了一枪,便驾车离开现场...(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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