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农民。
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利、刘*、娄彦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鲁传凯出庭担任记录,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1年3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年××月××日在原阳县原郭庄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6月25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太短,相互之间不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属于二婚,年龄相差大,婚后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1年5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生活,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从相*到结婚十几...(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