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田**、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赵*远、刘**、人民陪审员赵*玲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字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裴*,被告谢**的委托代理人侯**、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人寿财险新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申请对原告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羊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重新评估,本院技术室于2015年3月31日以无法鉴定为由将鉴定申请退回审判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12月20日6时10分,被告田**驾驶豫g××××...(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