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与被告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4年7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7月29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李**、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吴**,李**、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4年5月5日21时40分许,王**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长垣县桂陵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处由南向北穿过马路时,被李**驾驶的鲁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卫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倒,造成王**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坏的交通事故。受伤后王**住进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长垣县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第20140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3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