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因与被告段**、长垣县腾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姜**于2014年12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段**、长垣腾飞出租汽车公司、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段**,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长垣腾飞出租汽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诉称,2014年8月17日8时57分许,段**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长垣县匡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垣县匡城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处,向北左转弯时,撞住沿匡城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姜**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姜**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长垣县交警大队...(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