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白银金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6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第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万元用于周*,借期一年(2011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月息2.1%。第二被告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人民币250万元。合同到期后,第一被告偿还了10万元本金,对剩余240万元要求展期,原告同意将上述借款合同展期至2013年9月15日。展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偿还本金,第一被告只是将利息清偿...(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