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东阳市金坚烫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坚烫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厉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金坚烫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起诉称:2010年10月,金坚烫画公司将其厂房的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包给李**,总工程款为1229722元,已支付70万元,尚欠工程款529722元。厂房于2011年5月完工,但金坚烫画公司至今仍拖欠李**工程款529722元。请求判令:一、被告金坚烫画公司支付原告李**拖欠的工程款529722元及利息(从2010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坚烫画公司支付原告李**鉴定费15000元。
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李**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及鉴定意见书各1份,以证明下列事实:金坚烫画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李**,经鉴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122...(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