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陈*与被告南京蓝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德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变更承办人为代理审判员谢*勇,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杨**、陈*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刘*,被告蓝德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陈*诉称:其于2003年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号锦绣花园竹涛园**号房屋。该处的房屋物业由被告蓝德物业管理。其按约向蓝德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该蓝德物***小区的物业管理不负责任。其所在***小区为***小区,小区出口只有两个大门,门卫值班应当24小时在岗,且对于外来人员进出应当...(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