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与上诉人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查明,2009年5月18日田**起诉马*、田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郸民初字第10091号民事调解书查明:2009年6月15日,双方再一次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一、马*、田甫实欠田**借款本金2999496.22元,各自偿还1489748.11元;二、马*自愿于2009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0元,2010年5月1日偿还689748.11元,若马*不能按期偿还,自2009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后马*未按协议履行,田**即申请强制执行,马*出示了“今收到现金纱款伍万元整田官明”,“今收棉纱款...(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