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
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滨港物流公司)诉被告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滨港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滨港物流公司诉称,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进口货物集装箱运输、落箱、移箱等服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46,855元,被告已支付96,855元,尚欠550,000元未付。因被告拖欠服务费,双方终止业务往来。2013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服务费550,000元并承诺自2013年11月起按月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本文书还有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