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2012年2月9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追加王**为本案第三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6年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南芦草园×号房屋1间的《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书》,原告严格按协议于2006年3月1日腾空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协议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书》于2010年12月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现起诉要求:1、被告将本市东城区南芦草园×号公房1间(北数第2间)返还原告使用;2、赔偿原告自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租住房屋费...(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