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台州市内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森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3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董*、孙**,上诉人内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应云富的委托代理人项**、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内森公司就应云富拥有的名称为“双速自动攻丝机床”的第200810120538.0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第19786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简称...(本文书还有13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