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星河湾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系“四季会fourseasonsclub及图”文字商标,申请日为2004年4月5日,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3类的“餐厅”等服务上,商标申请号为3997719号,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141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一为“fourseasons”文字商标,于1994年3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2类的“旅馆、饭店”等服务上,商标注册号为第793961号,专用期限至2015年11月20日止,目前权利人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简称四季酒店)。
引证商标二为“四季”文字商标,于1999年2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本文书还有3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