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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州斯莱***********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专利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4)高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4-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斯莱克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5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州斯莱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马**,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何**,原审第三人广州斯多里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斯多里德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广州斯多里德诺公司就苏州斯莱克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专利号为200520071525.0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第209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093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4、6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苏州斯莱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时,证据2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证据1相结合时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苏州斯莱克公司主张,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输送带在冲压过程中变形大,运行不平稳,上面的工件容易发生窜动,最终无法实现高速、稳定、安全和可靠的生产。虽然证据2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但证据2与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

    首先,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提到具有压杆15,虽然提到了具有上下驱动机构,但据此并不能必然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包含压杆的特征,特征压杆15仅出现在权利要求5中,也正是由于该权利要求5中包含该压杆的特征,权利要求5相对应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其次,关于证据2中对于支撑装置40的教导是否与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输送带在冲压过程中变形大,运行不平稳,上面的工件容易发生窜动,苏州斯莱克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关键在于,区别技术特征...(本文书还有85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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