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5日12时40分,张**驾驶豫h×××××号低速载货汽车沿宏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由于李*利违章停放车辆以及张**操作不当,在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牛村建材市场对面,豫h×××××号低速载货汽车与李*利在道路上停放的豫g×××××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利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二被告应在无责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伙食...(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