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韩*于2013年11月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王**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5**********617打款60万元。后因被告的经济情况恶化,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借款60万元,并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1.5分的利率计算利息;二、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将利息的起算时间变更为起诉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双方借款600000.00元的事实,原告对此举证了银行打款凭证,未出示借款凭证,被告认为在借款时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未否认借款事实,经过庭审核实亦能确认双方之间只存在这一笔借款,...(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