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闵**、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洲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闵**外出无法联系,经原告申请,于2018年10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4月12日,经原告秦**申请,本院追加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湖北洲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海林市凤凰城**号楼给排水施工款182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海林市凤凰城**号楼给排水施工款1824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将...(本文书还有3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