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张**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处**栋**单元的第**层、第**层的二套两室两厅的房屋(建筑面积139.58平米)以及返还该栋第**层的门面(61.69平方米)和第**层(53.36平方米)的50%的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师**家庭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政府分配60平米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家庭安置宅基地。2005年5...(本文书还有1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