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餐馆(以下简称“某餐馆”)、被告章**、被告某某其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茅德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某餐馆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章**,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原告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就上海市某路**号**楼商业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0万元有偿受让系争房屋的使用权。因某公司曾于2007年4月6日与被告某餐馆就系争房的使用达成租借协议,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故原告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约定,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收回房屋。2008年12月19日,原告与某公司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签订《非居住房屋承租权转让协议书》;次年1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某物业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09年,被告某餐馆曾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房屋租赁关系无效,该案已被法院驳回,已生效。
由于被告某餐馆逾期未搬迁,原告曾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本文书还有5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