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良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姚**、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湘0407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姚**、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神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衡阳市鸿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服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湘04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本院刑事判决部分,撤销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及肖**、姚**、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人马良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神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鸿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姚**、肖**诉称:2017年7月11日4时6分许,被告人马良波驾驶湘d******号小型汽车,沿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本文书还有5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