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34,26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5元、营养费3,000元(40元/天×75天)、护理费4,500元(60元/天×75天)、伤残赔偿金125,192(62,596元/年×20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6个月)、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8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超出或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3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