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宋*、张某1、张某2、张**、程**、赤峰千顺久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宋*、张某1、张某2、张**、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赤峰千顺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赤峰千顺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38375.41元、误工费28463.68元(108.67元/天×26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100元/天×122天)、护理费13254.08元(108.64元/天×122天)、伤残赔偿金499380元(35670元/年×20年×70%)、精神损害赔偿金19500元、交通费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4770.2元(被扶养人刘*春生活费77217.4元;被扶养人张国侠生活费82732.9元;被扶养人刘*祎24819.9元)、残疾器具费、维修费487920元、鉴定费2750元,合计1486813.3元。依法判令被告宋*、张某1、张某2、张**、程**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本文书还有6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