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农历2017年腊月初,被告人白**从他人处听到敖汉于**家有文物的传言后告知了被告人宿**。农历2017年腊月一天,被告人宿**、白**、张**去敖汉旗萨力巴乡张家营子村水泉村民组打听于**家的具体住址,为实施搜寻、索要文物进行踩点;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宿**伙同王**、刘**、魏**、张**、邢**、唐**(另案处理)、梁**(另案处理)戴着手套、口罩、帽子,手持镐把、撬棍等工具欲进入于**家搜寻、索要文物,在于**家住宅周*观察情况后离开;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宿**伙同王**、白**、魏**、张**、邢**、刘**(另案处理)戴着手套、口罩、帽子,手持镐把、撬棍、链子锁、石头等工具欲进入于**家搜寻、索要文物,后因狗叫而离开;2018年3月末,被告人宿**伙同王**、白**、张**、刘**、王*1、...(本文书还有14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