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郑州建材大世界东**(以下简称东**)、郑州建材大世界(以下简称建材大世界)、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东**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建材大世界东**委托代理人刘*鸣到庭参加诉讼,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月22日、2006年2月25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东**签订《合作建设市场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东**提供场地,原告林*出资,双方合作建设东**精品超市。原告以4417.5元/平方米的单价分别认购了43.71平方米(板材精品超市d区**楼**号)、34.71平方米(板材精品超市d区**楼**号)的摊位,共交付摊位费34.6419万元、交付水电押金1000元。同时约定被告东**于2006年5月1日交付摊位,如逾期交付摊位,自逾期之日起以每平方每月20元...(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