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女,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上诉人白银有色嘉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8)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合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包**与嘉合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包**是甘肃省xx县xx乡xx村x社村民,与上诉人不可能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火灾事故中受伤,是被上诉人在其子王*明家临时居住时偶然碰见的火灾事故,况且其子王*明住***小区后不但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也没有与上诉人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以物业服务合同...(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