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52年4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住白银市白银区。
上诉人甘肃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城房地产)因与被上诉人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铜城房地产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9)甘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向法庭提交了白银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和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这两份生效判决,不但都认定2012年甘肃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本案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还认为甘肃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陈**在讼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先行补偿再拆迁”,也正是基于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对这一事实的...(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