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甲。陈**自1999年在广州市务工至今,婚后,陈**与海*共同生活了2年半,2012年海*在老河口市务工并带小孩与陈**家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有联系。2014年6月,陈**认为海*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其造成伤害,双方发生矛盾后,海*携女儿居住娘家至今。陈**于同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海*离婚:小孩随其生活,海*承担抚养费:同时要求海*赔偿其精神损害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陈**、海*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问题发生纠纷,但并未危及到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二人只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多倾注关爱,相信会和睦相处。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其造成精神伤害:海*亦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婚生...(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