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甘**与光山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光山德厚昌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征地补偿行政争议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18日,光山县人民政府为甘**办理了光国用(2011)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为甘**,坐落于弦山北路西侧、蔬菜市场、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北边,使用面积为17691.5平方米。2013年10月8日,光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弦山北路西侧进行棚户区改造,作出光政土[2013]67号《关于〈秀水蓝湾(弦山北路西侧)棚户区改造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其中内容有:“共a、b两地块,a块用地面积9587平方米,其中拆迁户144户,面积6267.9平方米,征用甘**竞得地块面积3319.1平方米;b块用地面积1902平方米,拆迁户30户;两块地拆迁合计174户及征用甘**竞得地块...(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