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利息:200000元×1.5年×6%=1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被告冯**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冯**现金贰拾万元整,此款于2016年8月3日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冯**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及酒泉农商银行(回单)两份,拟证实,被告冯**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冯**通过酒泉农商银行向被告冯**转账200000元;2.(201...(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