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84092.71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154.9元(84092.71元×3年×6.8%);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被告冯**向肃州区农商银行上坝支行贷款250000元,原告和其他两人为其提供担保,还款期届满被告躲避不予还款,上坝支行向原告等担保人主张权利,原告无奈偿还了三份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合计84092.71元。原告还款后向被告追索无果,迄今原告未追回此款。
被告冯**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