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河口市工业品公司诉被告国资局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河口市工业品公司诉称,其系供销社合法成立的下属企业,近日得知,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签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就转让标的、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转让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随后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根据转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由于被告国资局与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在未告知原告情况下转让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资产,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依据老河口市人民政府(2012)6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承债式买断和集资风险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将原属于原告实际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