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东洋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樱花电器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本案第6424202号“樱花sakur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樱花sakura”与引证商标“樱花sakura”、“sakura及图”、“sakura”等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冷藏展示柜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核定使用的抽油烟机、热水器、厨房炉灶等商品通常在相同或相近的区域销售,且上述商品的生产部门亦多有重叠,可以认定上述商品为关联商品。同时考虑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樱花”商标的知名度,若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本文书还有4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