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的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2.支持徐**的原审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徐**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对证据的记载存在错误和遗漏之处。二、原审裁定没有对王*2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进行认定。三、原审裁定未对徐**是投资合伙人进行认定。四、原审裁定对证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认定错误。五、原审裁定引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