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吴**、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吴**、被告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过户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吴**在中介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在被告名下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总价款为3万元,被告吴**在收取车款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15年11月25日,被告以车辆检验为由,未经原告的同意将车辆私自拖走,至今未归还。
被告吴**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名下,但是我把车辆卖给被告穆**的,被告穆**卖给了原告,我和原告并没...(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