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史**、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排土费1941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周**于2015年7月16日承包赤峰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亚兴国际公馆b区地下室排土工程,原告为被告周**驾车排土,排土后由被告周**姐夫史**为原告出具排土收票,总计发生运费19410元。后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周**辩称,其已偿还13170元,剩余款项应由其合伙人周*峰负担,且原告系周*峰介绍来的。
史**未在答辩期进...(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