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赵**、赵*与被告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赵*、赵**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赵*禄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817665.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13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384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819元、亲属处理丧事的误工费2820.5元、寿衣费5000元、救护车费280元、交通费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亲人赵*禄生前受雇于被告周**担任司机,为其开车拉运货物。2018年12月l4日,赵*禄按照车主周**指派驾驶着周**所有的×××车辆装载钢筋盘条由包头市出发将货物运送至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由被告内蒙古隆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管理...(本文书还有3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