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48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21日、2018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38000元,合计48000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及借据各一枚。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张**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据及借据各一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张**两次向原告共借款48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本院...(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