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韩**、单*、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韩**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韩**、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偿还原告许**借款本金800000元,韩**继续按约定借款利率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自2018年1月3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单*、董**对被告韩**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7日,被告韩**向原告许**借款1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年利率36﹪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单*、董**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当日被告韩**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单*、董**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双...(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