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张**、一审被告丁*、刘*、本溪泳皓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泳皓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泳皓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泳皓学校)、宫**、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明丁*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所涉多份借款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张**、闫*、丁*,闫*另案主张丁*还款的诉讼中,闫*提交的部分证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本案中张**提交的证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证明案涉多份合同所指向的借款标的是相*的,借款本金总额为750万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了(2016)辽0102刑初****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查明丁*曾向闫*还款230万元,该230万元应在本案欠款本...(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