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董*、安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朱**,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安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39.7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31日下午,李*驾驶豫e×××××号车沿纱厂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董*驾驶豫e×××××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纱厂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致李*等人受伤,两车不同...(本文书还有2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