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96350元,并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承担履行给付利息1067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份,被告前往玉门原告处收购洋葱,收购完毕后,双方确认洋葱款数额为9635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2015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
被告程**辩称,欠条是我书写的,但是我已经...(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