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37690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境内的g18线由东向西行至144km600m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赶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就医治疗。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限额为34800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二份(保单号分别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索赔被拒,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陈**向法庭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电子保险单、诊断书、病历、清单、医疗票据、(2018)内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