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要求确认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大站”八一”村住宅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行政案件示范诉讼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9日对位于格尔木市八一农场包括原告在内的51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大站”八一”村住宅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2年单身承包了59286部队农场的土地并从事耕种。1985年4月,化隆县沙连堡乡政府出面,以马建新作为代表与59286部队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化隆县沙连堡乡政府为了让农民脱贫致富,解决温饱问题,在与部队协商后,合同中特别指明化隆县高坡陡、条件差,三年以后请将这些承包人在格尔木安家落户。当时部队要求原告必须带家属,一家一户为主,单身不能耕种,因此原告拖儿带女、扶老携幼,满怀创业信心来到部队所属的八一农场。原告刚到农场时,一片荒凉、不见人烟,面对无数次沙尘暴等恶劣的自然条件,原告没有屈服,硬是挺过来,自筹资金挖河筑坝、引水、修路、围田,经过三十多年奋斗,总算有了一个稳定的家园。2009年初,郭镇领导要求美化村庄,让沿路住户自筹资金,安门修墙,当时赵*记承诺完成美化后马上解决八一农场村民的户籍。结果待村民自筹资金40多万元按照政府要求全部完成美化村庄任务后,郭镇政府却又食言,仍没有解决户口。原...(本文书还有26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