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初铭君、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龙育科种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育科公司)、杜**因与被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初铭君、龙育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初铭君,被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初铭君、龙育科公司、杜**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于**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于**承担。事实和理由:于**向法庭提供假证造成误判,为此申请调取2017年5月9日之后的现金存款单和银行流水,会计凭证、财务报表,来证明于**交给单位财务的收据是假的。
于**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初铭君、龙育科公司、杜**提出的申请事项原审已经审查认证,客观真实有效,上诉状中的申请并不能代替向法院提交调查的申请,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初铭君、龙育科公司、杜**连带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048,359.62元,并将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借款本息完毕之日。诉讼过程中,于**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本文书还有4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