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商标评审委员...(本文书还有3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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