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邓**、潘**、邓*、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邓**、潘**、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以及被告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潘**、邓*、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对于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0日,被告邓**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4%,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被告潘**、邓*、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